有些單位認為儲油罐不屬于壓力容器,不需要進行檢驗,這不符合標準規定。《石油天然氣鉆井、開發、儲運防火防爆安全生產技術規程》(SY 5225-2012),第7.4.1.13條規定:新建儲油罐投產后5年內至少進行一次初次檢測,以后視油罐安全狀況確定其檢測周期,但最長不超過5年。
檢測的主要內容包括:油罐基礎的不均勻沉降、罐體的橢圓度、抗風圈的安全狀況、保溫層的完好情況、油罐的腐蝕情況、焊縫情況以及浮頂油罐的中央排水管、刮蠟板、導向管支柱等附件的運行情況。
所以,應該按照標準要求對儲油罐進行檢驗。